第616章 不平等条约-《穿越大明之朕有帝国时代系统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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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“第五条,编户连坐。推行《东倭保甲法》。十家为一甲,设甲长一人;十甲为一保,设保长一人。甲长、保长择‘忠顺明理、家道殷实’之倭人充任,负责稽查户籍、告奸纠违、催征赋役、传达政令。一家谋逆不法,知情不举,全甲连坐;一甲有事,保长同责。”

    “第六条,海禁严申。严禁倭人私自打造大船、出海贸易、捕鱼。所有沿海港口、码头、船坞,均由大明水师接管管控,派驻官兵。仅允许悬挂大明旗号、持有大明市舶司关牒之商船停泊贸易。

    私自出海者,货物没收,船只焚毁,人员以通敌、走私论处,首犯斩立决,家属流放。”

    “第七条,盐渔专营。沿海盐场、大型渔场,由大明盐业总局统一经营,或招商承办,严禁私煮、私贩、私捕。食盐发售,凭都司盐引至指定盐店购买。日常近海小捕,需至官府登记船只、人员,领取牌照,按季缴纳税费。”

    “第八条,书同文,语同音。颁布《同文令》,所有官方文书、告示、律令、典籍、契约、账册,各级官办学堂授课,市场商贸计价书写,一律使用汉字、汉语官话。倭国原有之文字、语言,禁止在一切正式公开场合使用。”

    “第九条,钱法一体。市面上所有交易,官府赋税,统一使用大明制式银元、明元。原有之金银判、丁银、豆板银、各类藩铸恶钱,限期三年至大明帝国银行东倭分行按公示牌价兑换大明银钱,逾期不得流通,私藏、使用者,一经查获,钱没官,人杖责。”

    “第十条,战争赔款。倭国此次挑起战端,悍然抗拒王师,致使天朝耗费巨额粮饷,将士多有伤亡。经大都督府核定,倭国需赔偿大明军费、抚恤及各项损失共计五千万银元。此款由各藩分摊,分三年偿清,每年秋季解送都司银库,不得延误。”

    “第十一条,兵役义务。东倭都司需即刻征调精壮兵源十万,编为‘开拓营’,随大明王师南下,征讨南洋不臣之国,以赎前愆。

    此后,都司每年需提供精壮兵员三万,供大明朝廷调遣,或戍边,或征伐,兵员之家,可酌情减免部分赋税。”

    ……

    王英卓甚是“体贴”,不仅让人当场宣读,还早命人将印制好的条款文本,分发到每一位大名手中。

    纸张是上好的宣纸,质地柔韧,墨迹乌黑发亮,印制工整,可握在众大名手里,却沉甸甸的如同烧红的烙铁。

     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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